第二十八条

有效

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试验设施、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支持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攻关,开展技术、资源的共享、交流和转移。

省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综合评价科研人员与中小企业合作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作为其获得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具体办法,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人员的奖励作出规定。

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