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推行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中小企业退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注销实施容缺办理,实现即时办结。
对不存在欠发欠缴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的中小企业,全体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书面承诺对本企业的债务和因未清算注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可以适用承诺注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