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下列意见:(一)责令公开道歉;(二)取消、收回奖励;(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责令引咎辞职;(五)责令辞退、解聘;(六)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