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守信践诺第四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违法违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行为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