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置未按期有效解决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规避和推卸责任,不得强行要求市场主体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