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主体开展道路测试活动,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在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是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计费规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