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擅自变卖、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超出许可的供热区域经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