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