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八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餐饮经营、旅游、露营、野炊、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放生、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采石、挖砂、取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引导其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