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七条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水污染物和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除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适用前款规定外,还禁止在承压含水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混合开采承压水和潜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