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