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餐饮经营、洗车经营活动的,组织进行旅游、露营、野炊、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放生、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露营、野炊、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放生、清洗车辆或者容器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