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