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建设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防尘布遮盖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