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对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