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蓄水池、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