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