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田水利技术指导,推广应用农田水利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指导。按照协议提供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