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护责任人应当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

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

对巡查发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自收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