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装修垃圾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营商、水务、林业和草原、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