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