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将建筑垃圾管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