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