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按照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范投放;(二)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三)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