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向属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