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清洁路面。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