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