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处置办公用房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机关资产处置利用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