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处置办公用房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机关资产处置利用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