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公物仓建设,有效整合、盘活利用机关闲置资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