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三)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四)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新能源汽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