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