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