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挪用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挪用或者未提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