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促进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