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发放就业登记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