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

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机会的,视为无就业要求,不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不再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