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四)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五)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八)介绍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
(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他财物;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