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