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