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职业学校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