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Chapter 5 保障与监督Article 35In force职业学校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可以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