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

鼓励企业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