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定承接单位。承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培训,并接受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