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定承接单位。承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培训,并接受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