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支持开展下列工作: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
(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培养;
(四)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相关题(卷)库开发;
(五)技能竞赛组织实施;
(六)高技能人才培育;
(七)其他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差异化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加大对紧缺职业(工种)等培训的补贴力度。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规定,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