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三章 培训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实行双师带徒、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转岗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鼓励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灵活定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时间,开展培训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