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学校或者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项目、费用、内容、时间、办学形式、证书发放等事项。

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