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三章 培训实施第十九条有效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未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支持企业、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特点,开发适配性培训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