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培训体系第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技能业务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企业开展实践。支持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