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二章 培训体系第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评价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设备和实训条件,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衔接。支持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